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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大湿地生态价值实践区先行启动区企业配建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2025-07-15
投资项目代码2503-440115-04-05-606419
投资项目名称南沙大湿地生态价值实践区先行启动区企业配建提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南沙大湿地生态价值实践区先行启动区企业配建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南沙大湿地生态价值实践区先行启动区企业配建提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告性质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湿地景区一期、二期
资金来源国有或集体投资资金来源构成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为3969.06万元,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通过建设游客中心及配套设施、湿地二期生态停车场、十九涌配套用房建设、安防监控及导视系统更新等,完善南沙大湿地片区综合配套运营设施。(以最终施工图纸为准)。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生态停车场、景观小品以及配套垃圾收集站、充电桩、入口游客中心修复提升、湿地二期入口游船码头配套用房建设、湿地公厕改造重建、湿地一二期步道遮阴廊架及附属设施提升、十九涌配套用房建设(废旧电房和垃圾站改造)。 承包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含附件)、项目基础资料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工期(交货期)暂定总工期为180日历天,湿地一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025年10月31日前完工,如因招标人场地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2296.1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招标期间如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②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2)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注:①工程设计资质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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