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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2025年度耳机采购项目(包一)重新招标公告

· 2025-08-28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对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2025年度耳机(包一)重新招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项目简介

1.1 招标项目名称: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2025年度耳机采购项目(包一)重新招标

1.2 项目编号:CZ202401759502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招标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本次采购共有2个标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各个标包1家成交供应商。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可任选其中一个标包投标报价,亦可选择2个标包报价,但投标文件必须每包单独制作和递交。本项目可兼投兼中。(本次仅对包一重新招标,包二已完成招标)

包一:CZ202401759502

序号

招标内容

预估采购数量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备注

1

无线耳机

230副

5500

1265000

无线耳机,飞机无线适配器声光报警器以及无线手咪或车载电台可组网成套装使用4副无线耳机,1个飞机无线适配器1套声光报警器以及1台无线手咪或车载电台组合成1套一拖四耳机套装需提供1套一拖四耳机套装样品。

2

飞机无线适配器

60个

3500

210000

3

声光报警器

50套

2000

100000

4

无线手咪或车载电台

50台

6000

300000

5

储存箱

50个

400

20000

用于储存无线耳机、适配器无线手咪或车载电台等设备

合计

1895000


 

CZ202401759503

序号

招标内容

预估采购数量

(单位: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备注

1

有线耳机(直线)

270

3500

945000


2

有线耳机(卷线)

270

3600

972000

需提供样品

合计

1917000


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投标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招标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包一包二均通用)

序号

交货内容

交货地点

交货

1

见第一章1.5

指定的国内各维修站点(详情见第四章用户需求)

按招标人订货单分批交,招标人下单后60日历天

1.7 合同期限:包一: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包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招标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1.9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投标,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如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投标人,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属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或证书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并应附有供应商或其负责人的签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符合此项要求,下同)

2.2 投标人须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若为制造厂家,其代理商同时参与项目投标,代理商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若为代理商,则必须取得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注意:须提供制造厂家的证明材料,要求能够充分证明其具有合法生产权利及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购标的物相关生产许可证或厂房所有权或生产设备照片等证明;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厂家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

2.3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已划分标段的)或本项目投标。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 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投标人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发现投标人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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